(2015)讷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朝福诉讷河市环境保护旅游局行政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福,讷河市环境保护旅游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讷行初字第27号原告孙朝福,男,汉族,司机现住讷河镇西南街二委六组。委托代理人孙朝祥,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东风机械厂退休,。被告讷河市环境保护旅游局,住所地讷河市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付克玲,讷河市环境保护旅游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强,讷河市环境保护旅游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景来斌,讷河市环境保护旅游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朝福诉被告讷河市环境保护旅游局行政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孙朝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朝福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非人民陪审员 支文云人民陪审员 佟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