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朱利涛。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庆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席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