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行查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江涛、朱慧敏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行查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福友,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彦慧,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营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李江涛。被执行人朱慧敏。申请执行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审查执行其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滨高新区抚养费征字(2015)第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查明被执行人李江涛、朱慧敏实施了违法生育行为之后,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滨高新区抚养费征字(2015)第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分别对被执行人李江涛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52440元、对被执行人朱慧敏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78660元,共计131100元。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在法定期间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该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滨高新区抚养费征字(2015)第0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志强审判员 赵 芳审判员 周银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雅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