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美华(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华(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816号原告美华(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圆梦花园14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林鸿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建国,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弦,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委托代理人王冉,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华(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华(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华(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华(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美华(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