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商终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鸿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负责人:陈延德。上诉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