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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恢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跃进与徐飞、唐友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跃进,徐飞,唐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126-1号申请执行人:高跃进,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徐飞,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唐友琴,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高跃进与徐飞、唐友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的(2011)枞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飞、唐友琴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跃进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1)枞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