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与七彩梦(莆田)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刘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永平,系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公司律师。被执行人七彩梦(莆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志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七彩梦(莆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彩梦(莆田)实业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七彩梦(莆田)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