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市蕉城支行与胡玉区、朱海燕、宁德市闽东凯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市蕉城支行,胡玉区,朱海燕,宁德市闽东凯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市蕉城支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负责人陈伟。被执行人胡玉区,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被执行人朱海燕,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宁德市闽东凯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郑国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市蕉城支行与被告胡玉区、朱海燕、宁德市闽东凯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蕉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05)宁蕉证内字第100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市蕉城支行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坐落在宁德市蕉城区东湖路长兴城D区3号楼126室房屋系登记在被执行人胡玉区名下,该房屋目前仍属预购房,待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本院将进入评估、拍卖阶段。现因该房屋的评估、拍卖的过程要取得完整手续才能进行,目前仍需一段时间,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蕉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05)宁蕉证内字第100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