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丁与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李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1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范桂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丁。委托代理人张绍新,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宿迁市鑫达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迎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