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1、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1,程某2,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1,女,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程某2,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告程某1之父。被告孙某,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告程某1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程某1、程某2、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林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