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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1、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1,程某2,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1,女,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程某2,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告程某1之父。被告孙某,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系被告程某1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程某1、程某2、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林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