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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微山泰鑫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微山泰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49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微山泰鑫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任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微山泰鑫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