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郭某与陈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郭某,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423号原告陈某甲。原告郭某。被告陈某乙。第三人陈某丙。原告陈某甲、郭某与被告陈某乙、第三人陈某丙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