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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42号原告:何某,女,1990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汪某,男,1990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汪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11月26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王法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