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杰、徐仲军等与白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涛,张杰,徐仲军,彭少飞,邵李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涛,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仲军,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少飞,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李军,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以上述四位位被上诉人共同的的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述四位位被上诉人共同的的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白涛因与被上诉人张杰、徐仲军、彭少飞、邵李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涛的委托代理人孙敏华,被上诉人张杰、徐仲军、彭少飞、邵李军的的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庞 玲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陈启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姗姗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