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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11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雷志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