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梁树启与梁爱东、马秀梅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马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梁某甲,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梁某乙,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5XX****XX。被告马某某,电话同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马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孟繁荣代理审判员 徐 达人民陪审员 于锦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耀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