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昭坤、赵玉云与被执行人刘泽庆追要垫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昭坤,赵玉云,刘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刘昭坤,男,194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招远市辛庄镇五截村。申请执行人赵玉云,女,194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招远市辛庄镇五截村。被执行人刘泽庆,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招远市辛庄镇五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昭坤、赵玉云与被执行人刘泽庆追要垫付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招执字第5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