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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昭坤、赵玉云与被执行人刘泽庆追要垫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昭坤,赵玉云,刘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刘昭坤,男,194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招远市辛庄镇五截村。申请执行人赵玉云,女,194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招远市辛庄镇五截村。被执行人刘泽庆,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招远市辛庄镇五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昭坤、赵玉云与被执行人刘泽庆追要垫付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招执字第5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