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25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崔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朱某某不同意离婚,崔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许 明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欢(代)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