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福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福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60号原告: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心区北(东正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郭兴光。委托代理人:王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余福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福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慧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