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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特字第2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程xx与于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xx,于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特字第21611号申请人程xx,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于xx,女,1932年3月11日出生。申请人程x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xx称,于xx自2014年12月开始,行为异常,语言表述不清,被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诊断为重度认知功能障碍,现申请宣告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程xx系被申请人于xx之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北京安定医院对于xx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医院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于xx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丧失了认识及意思表示能力,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本院认定被申请人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