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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诉李楠楠安昱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李楠楠,安昱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71号(2015)建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1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288435-7。负责人李新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龙,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李楠楠,女,1982年6月15日,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长征委旧*号*单元***室。被执行人安昱洋,男,1982年3月19日,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重一委*栋*单元**号。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271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