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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德兵与高王兵、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德兵,高王兵,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96号原告:徐德兵,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高王兵,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告:疏鹏,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徐德兵与高王兵、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兵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德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秋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