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催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襄阳亿闽玺废品旧物回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催字第00033号申请人襄阳亿闽玺废品旧物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十公帐1000号。法定代表人张达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爱官,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襄阳亿闽玺废品旧物回收有限公司因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5日、票号为3020005324919746、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襄阳群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漳县忠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襄阳亿闽玺废品旧物回收有限公司以找到该票据为由,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襄阳亿闽玺废品旧物回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宁丽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马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