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铁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樊磊月与郭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磊月,郭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樊磊月。被告郭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155号。代表人邵虎子,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家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磊月诉被告郭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磊月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郭闯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磊月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磊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磊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敬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晓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