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河东区万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沈顺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东区万盛养殖专业合作社,沈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734号原告河东区万盛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王圪墩村。法定代表人王立现,理事长被告沈顺东,男,成年,汉族,河东区人,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东区万盛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沈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东区万盛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0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东区万盛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东区万盛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东区万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咸彦江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