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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星火路266-28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吴章兴,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梅,公司员工。被告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