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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00号原告:武某,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丁某,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