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夏朝华诉被告夏清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朝华,夏清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夏朝华(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408103210)。被告夏清丽(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312073219)。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朝华诉被告夏清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朝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福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