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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超与侯章磊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安徽省泗县金丝顿纺织有限公司,侯章磊,刘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306-2号原告:刘超,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杨夫胜,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泗县金丝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法定代表人:侯章磊,该公司经理。被告:侯章磊,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刘静静,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与被告安徽省泗县金丝顿纺织有限公司、侯章磊、刘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侯章磊在农行泗县黄圩支行账号为xxxxxx内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侯章磊在农行泗县黄圩支行账号为xxxxxx内的存款人民币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