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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关XX与被告杨X、杨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XX,杨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关XX。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杨X。被告杨X。本院在审理原告关XX与被告杨X、杨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当事人杨波等涉嫌刑事犯罪,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刘 闯人民陪审员  许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