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张某。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龙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