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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品刚与大竹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朱品刚,男,生于1969年9月30日,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王世山,大竹县乌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大竹县人民医院法人代表:杨明坤委托代理人黄金,男,生于1989年5月23日,汉族,大学文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文茂,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品刚与被告大竹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品刚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品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朱品刚负担。审判员  袁洪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