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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梅赞与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赞,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梅赞,职工。被告: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东陈新区滨海大道南首。法定代表人:方晓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赞与被告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梅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半收取5元,由原告梅赞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芒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