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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甄加荣与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加荣,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610号申请执行人:甄加荣,男,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阳光路313号第5排2号,身份证号码:372425196506070033.被执行人: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995365。法定代表人:马晓丹,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中商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