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耐保与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耐保,杨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604号原告李耐保。委托代理人朱瑞林。被告杨阳。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李耐保诉被告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耐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