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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褚惠云与高顺禄、张来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惠云,高顺禄,张来军,许其强,窦传爱,蔡善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褚惠云,居民。被执行人高顺禄,教师。被执行人张来军,居民。被执行人许其强,居民。被执行人窦传爱,1964年3月17日,居民。被执行人蔡善和,居民,高密市醴泉街道文化社区振兴街30号。本院在执行褚惠云与高顺禄、张来军、许其强、窦传爱、蔡善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