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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德兴与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兴,薛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787号原告杨德兴,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被告薛松,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生。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原告杨德兴诉被告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兴撤回对被告薛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6元,由原告杨德兴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