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德兴与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兴,薛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787号原告杨德兴,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被告薛松,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生。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原告杨德兴诉被告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兴撤回对被告薛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6元,由原告杨德兴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