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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丁娟、黄秀珍与石峰、李祥超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保字第00140号申请人:丁娟,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黄秀珍,女,193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述两位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守信,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旭,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峰,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李祥超,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丁娟、黄秀珍与被申请人石峰、李祥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石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北路某某小区××室房产一套,及石峰所有的皖F×××××号奔驰轿车及皖F×××××号奥迪A6轿车各一辆。申请人丁娟及担保人代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以其共有的濉房字第××号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丁娟、黄秀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石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北路某某小区××室房产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石峰所有的皖F×××××号奔驰轿车及皖F×××××号奥迪A6轿车各一辆;三、查封申请人丁娟及担保人代某某共有的濉房字第××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