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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县法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赵某车辆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仁,赵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许县法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黄明仁,男,回族,1950年10月2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25号楼2单元202号,身份证号:411002195010262016。被执行人赵保卫,男,汉族,1972年5月22日生,住许昌县尚集镇西街居委会四组,身份证号:411002195010262016。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尚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黄明仁申请执行赵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保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于2015年3月26日将被执行人赵保卫名下豫KF58**号大众牌甲壳虫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保卫名下豫KF58**号大众牌甲壳虫小型轿车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孙飞虎审判员  张新华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王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