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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某某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1000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某某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可变现的财产,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元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立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