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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蒋某某,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文德,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某某,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