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康立与被告熊平、黄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975号原告:张康立。被告:熊平。委托代理人:黄冉,男,系熊平之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道伟,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冉。委托代理人:邓道伟,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出版文化城出版大厦8层。负责人:张青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军,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明,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立与被告熊平、黄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康立以伤情显著轻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康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康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康立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