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祝琳与宋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97号申请人:祝琳。被申请人:宋阳。申请人祝琳因与被申请人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宋阳名下人民币85万元银行存款;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祝琳自愿提供了其位于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2栋27层1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祝琳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宋阳名下人民币85万元银行存款;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查封担保人祝琳位于武昌区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2栋27层1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杨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秦怡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