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