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宫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宫文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华。委托代理人衣学义、阎军。被告宫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宫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宫文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宫文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