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家凡与重庆长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凡,重庆长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171号原告王家凡,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长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10社。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凡诉被告重庆长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家凡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凡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家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