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林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春华与魏凤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华,魏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林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华被执行人:魏凤芹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魏凤芹未能按(2015)临林执字第41号限期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凤芹在你处的住房公积金30000.00元依法扣划至临江林区基层法院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艳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福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