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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林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春华与魏凤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华,魏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林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华被执行人:魏凤芹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魏凤芹未能按(2015)临林执字第41号限期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凤芹在你处的住房公积金30000.00元依法扣划至临江林区基层法院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艳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福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