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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5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321号原告陈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