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平湖东路260号,组织机构代码58686065-6。法定代表人彭文东,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本田(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港(一般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中,申请人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现该财产已被权利人认领并与申请人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故申请人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巫山县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久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