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27号罪犯路某某,绰号“涛涛”。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路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射刑二初字第00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森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5315.86元。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路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百度搜索“”